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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從事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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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