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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 第9條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9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 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佔面積應在開 放空間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前項遊憩設施、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明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 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予以登記列管。主管建築機關每年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有違規使用者,依有關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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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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