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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 積之百分之六十。其留設之基地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市場用地,除法定空 地外,應再增加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二十之空地,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其 他使用分區,應再增加法定空地之百分之十五之空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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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