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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8條

建築物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除已設置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人行 道或法定騎樓者外,應留寬度二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其具頂蓋部分, 頂蓋淨高度應在四公尺以上,步行專用道設有花台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 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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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