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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中,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的認定標準,目的是為了有效利用與管理國土資源,維護生態環境與國土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8-26・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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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國土保安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之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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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國土保安用地,指提供下列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三、公用事業設施。 四、隔離綠帶及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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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生態保護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生態保護用地。但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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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二條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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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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