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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第5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二條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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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