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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道路: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 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適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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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