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社福與年金
› 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規範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以做為土地使用及管理的參考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3-14・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係指原住民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土地: 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編定為林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暫未編定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土地。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原住民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非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註其使用地類別;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以作為依前條規定,審核是否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不列入家庭不動產之範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社福與年金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