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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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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