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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2條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第十條所定地政機關副本後,應即查核處理,如遺產稅業已繳清或係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執行法院及地政機關;如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中扣繳後,將第二條所列之書類文件囑託該管地政機關將查封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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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