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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第14條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4條
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
第八條
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九條
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其繳納期限尚未屆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准其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給予證明,由債權人提出於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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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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