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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第15條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5條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九十八條
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權利移轉證書內載明應於領得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辦理者,地政機關得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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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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