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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3條

執行法院依第一條通知地政機關時,應副知債權人,並應將前條聲請書及所列文件轉送地政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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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