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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第4條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4條
債權人依
第一條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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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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