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 第4條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第4條

申請上項公費優待之學生其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及體育 成績各須在乙等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