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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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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第4條
申請上項公費優待之學生其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及體育 成績各須在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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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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