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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條

第 二 章 作業管制
林場從事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練人員監督作業: 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 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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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管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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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