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3條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條
第 二 章 作業管制
林場從事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練人員監督作業: 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 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作業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在強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
第5條
雇主為預防危險發生,對於各危險作業,應建立一定信號標準,公告實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信…
第6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
第7條
雇主對於深入山區工作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儘可能避免其單獨一人工作。如必須單獨一人進入…
← 第2條
看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