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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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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