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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條

第 二 章 作業管制
雇主為預防危險發生,對於各危險作業,應建立一定信號標準,公告實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明顯場所標示,並做成手冊使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 三、每一項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號。 四、開始作業信號須已確認不致危及其他勞工時,方能為之。 五、使用手信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均能看到時,方能為之。 六、使用音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平均能清晰聽到時,方能為之。 七、信號手或信號指揮人員於從事指揮時,不得從事其他職務。 八、信號手或信號指揮人員應指定專人擔任。 九、使用之無線電收發信器,應保持情況良好,並定期加以檢查保養。 十、使用無線電收發信器時,應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並標示其頻率。 前項危險作業,包括伐木、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吊放等作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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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