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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第 三 章 伐木、造林
雇主對於伐木作業區,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一、凡接近作業地區、道路、住所之危險性枝條或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絆作業之樹枝,於正式作業前由具經驗之伐木勞工伐除之。 二、於伐木作業區各出入口,設置警戒標示及嚴禁煙火標示。 三、凡有危及公路或鐵路交通之伐木作業,在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始得進行作業。 四、伐木作業有危及鋼索等裝備時,該作業應在鋼索等設備開始設置前完成。 五、伐木作業時,使非作業人員遠離伐木場所。 六、凡在高壓電及其他有電力線存在之區域,非在適當監督人員監視下或已採有特殊措施足以避免危險時,不得從事伐木有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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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第10條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第11條雇主作為控制倒木方向之木楔,其品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鐵製品或堅硬之木料。二、必須有一面為粗…第12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二、伐木前整…第13條雇主供勞工使用之鏈鋸應有防振裝置,油壓式伐木機應有堅固之頂篷。第14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造材作業時,為避免其因伐倒木滾落、滑動等危害,應採取固定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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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