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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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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