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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7條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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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