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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條

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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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