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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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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