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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核子原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二、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三、交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過境或轉口之核子原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卸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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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