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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第8條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核子原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 三、料帳管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核子原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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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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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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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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