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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 第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4條
核能機組因核子燃料破損或因反應度測試結果須局部換裝核子燃料時,經營者檢送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之時程,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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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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