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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5條

核能機組換裝核子燃料,涉及核子燃料設計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機組預定再起動之九個月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新設計之核子燃料始得填入核子反應器: 一、燃料燃耗限值、使用之參數及分析方法等之綜合說明。 二、燃料機械設計與中子設計分析。 三、可預見運轉事件分析。 四、假想事故與事故劑量分析。 五、貯存臨界分析。 六、其他受影響之設計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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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