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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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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及除役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第22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第2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第25條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第26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之管制,準用第十四條規定。第27條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後,得視情況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第28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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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