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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5條

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 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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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