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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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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