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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條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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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