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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0條

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或廢料在一定限量內者,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限量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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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