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損害賠償法
› 第6條
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核子設施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但不包括海上或空中運送工具內生產動力,以供推進或其他用途之核子反應器。 二、生產核子物料之設施,包括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設施。 三、專營處理、貯存或處置核子物料之設施。 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場地所設數核子設施,視為一核子設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核子損害賠償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