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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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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