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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之組織、任務、職責及運作事項,旨在確保輻射偵測中心有效運作,以維護輻射安全與國民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2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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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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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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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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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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