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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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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