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與能源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一句話看懂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規範核能發電廠營運後端所需基金之收取,以確保核能發電廠除役及核廢料處理之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10・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
第八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一月、七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二、本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環境與能源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