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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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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第3條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第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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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