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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第2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一月、七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二、本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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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