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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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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30條
舉發本法
第五十條
及
第五十二條
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市價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第二項所定市價由森林保護機關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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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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