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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 第35條
森林保護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獎懲
舉發違反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或
第四十三條
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森林保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第三十條、第三十…
「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
第28條
民眾於公告漂流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發現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經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查明,屬…
第29條
非屬各機關奉派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人員,協助森林保護工作致受傷或死亡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慰問金…
第30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
第31條
(刪除)
第32條
(刪除)
第33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一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
第34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36條
民眾向森林保護機關或其他機關提出舉發時,得以書面、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並敘明真實姓名、身…
第37條
本章規定所需經費,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34條
看 森林保護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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