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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4條

森林保護機關應視需要,將轄管森林區域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負責巡視,並得設管制站或柵門,執行森林保護工作。 巡視人員發現森林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除應即報請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處理外,並應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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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