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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7條

森林警察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下列事項: 一、違反森林法令之查報、制止及取締。 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令之查報、制止及取締。 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令之查報、制止及取締。 四、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令之查報、制止及取締。 巡視人員發現前項各款情形時,應予查報及制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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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