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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8條

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 二、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 三、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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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