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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18條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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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