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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4條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 一、生產或繁殖。 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三、為銷售之要約。 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 五、輸出、入。 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前項各款之行為。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前項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為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但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 前二項權利之行使,以品種權人對第一項各款之行為,無合理行使權利之機會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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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