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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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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2條
第 三 章 品種權
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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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
「品種權」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品種權申請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品種權之效力。
第23條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核准公告之日…
第24條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一、生產或繁殖。二、以繁殖為…
第25條
前條品種權範圍,及於下列從屬品種:一、實質衍生自具品種權之品種,且該品種應非屬其他品種之實質…
第26條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二、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三…
第27條
品種權得授權他人實施。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
第28條
品種權共有人未經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
第29條
品種權人未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其權利。
第30條
為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
第31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品種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
← 第31條
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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