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第36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品種權當然消滅: 一、品種權期滿時,自期滿之次日起消滅。 二、品種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之日起;書面表示記載特定之日者,自該特定日起消滅。 三、品種權人逾補繳年費期限仍不繳費時,品種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品種權人死亡而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時,其品種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