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第47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7條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