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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1條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有下列情形,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限制輸出入。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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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